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和第90条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amp8205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
这种情况下但执行法院以上述第88条的规定称后两个申请执行人无权参与分配但又按第88条规定因财产不足以分配。这种情况下第90的规定不是没有任何意义后二执行人按顺序仍然分不到一分钱不足以实现所有债权一个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前请各位出出主意但尚未分配时到底该适用哪一条规定另两个申请执行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先在这里谢谢了两层意思一是后两个申请执行人无权参与分配二是即使按第90条规定后两个申请执行人可以参与分配扣划到被执行人系公民的唯一财产即工程款该工程款较少
哪位朋友可以告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电话啊谢谢
电话01085256114总机 01085256131投诉电话按9转人工